研究部信息披露

 

静默期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投资银行部门承接相关投资银行业务的,研究部需遵守如下静默期安排:

(1) 首次公开发行:如果本公司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上市辅导人或者主承销商,自该发行人及其主要关联公司(如适用)加入限制交易名单(RTL)至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研究部不得发布关于该发行人及其主要关联公司(如适用)的证券研究报告(“40天静默期”)。若该发行人或其主要关联公司(如适用),已在境外上市且已纳入境内分析师的覆盖范围,则40天静默期同样适用于境外上市的股票。在此情况下,相关股票应处于“未评级”状态,直到40天静默期结束。在研究报告中对该发行人或其主要关联公司(如适用)进行少量、事实性描述不受上述静默期限制。

(2) 再融资:如果本公司担任上市公司股权类或具有股票衍生品性质的债权类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包括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可交债等再融资项目,自该发行人及其主要关联公司(如适用)加入限制交易名单至其公告公开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10天静默期”),研究部不得发布关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关联公司(如适用)的证券研究报告。若该发行人及其主要关联公司已在境外上市且已纳入境内分析师的覆盖范围,则10天静默期同样适用于其境外股票。在此情况下,相关股票应处于“未评级”状态,直到10天静默期结束。在研究报告中对该发行人或其主要关联公司(如适用)进行少量、事实性描述不受上述静默期限制。

(3) 并购:如果本公司担任上市公司并购或重组财务顾问,在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关联公司(如适用)被列入公司限制交易名单期间,研究部不得发布关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关联公司(如适用)的证券研究报告,包括其在境外上市且已纳入境内分析师覆盖范围的股票。在此情况下,相关股票应处于“未评级”状态,直到该上市公司从限制交易名单中移除。在研究报告中对该公司或其主要关联公司(如适用)进行少量、事实性描述不受上述静默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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